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783号
原告:戴林意,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1001、10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宏森。
委托代理人:童晓明,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林意为与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戴林意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林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戴林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戴林意负担。
审判员 吕凤无异
二○一六年九月十一
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