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浩,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佩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佩香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263.7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灿辉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