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杭余执委字第7号被拘留人:金增生公民身份号码:×××2810本院在执行陆见与金增生、郑满芳(2015)杭余执委字第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金增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