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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681号

陆渝元、沈大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渝元,沈大威,沈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681号

申请执行人:陆渝元,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沈大威,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沈教勇,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2681号陆渝元与沈大威、沈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陆渝元尚有款项239989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3499.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