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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633号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德东工艺品有限公司、那淑荣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德东工艺品有限公司,那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6室A。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德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店镇吴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丹。

被执行人:那淑荣,女,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1668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结案报告(2016)辽0291执1633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有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6室A。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德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店镇吴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丹。

被执行人:那淑荣,女,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路镇东街68号。

二、案件的由来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1668元及迟延履行金。

三、执行工作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执行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合议庭笔录评议时间:2015年8月6日评议地点:执行局205室评议案件:(2016)辽0291执1633号参加人员:执行员李春峥,姜晓旭,杨力

书记员:梅新旭评议内容:李春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姜晓旭:同意上述意见。杨力:同意上述意见。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