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225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小候,男,汉族,住铜陵县。
被执行人:李根,男,汉族,住无为县牛埠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小候与被执行人李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根给付申请人苏小候32980元、利息700元,案件受理费152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根存款356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小三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