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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79号

葛武与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武,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卫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葛武,男,55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元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卫建军,男,49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本院在执行葛武与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支付剩余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