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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伟佳与被执行人孟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伟佳,孟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伟佳,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8506146810。

被执行人:孟臣,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9201142116,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佳与被执行人孟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孟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辽7401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臣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臣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孟臣的住房公积金5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大 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