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64号之一
申请人:汤海玲,女性,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魏国强,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8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0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魏国强在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每月2000元至10万元。查封陈风菊所有的位于五四路西段××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