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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字第41号

于连文诉杜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连文,杜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41号﹝2016﹞黑02**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于连文,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杜国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南县道路收费站职工。本院在执行﹝2013﹞建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