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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558号

陈丽香与方忠海、詹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香,方忠海,詹金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香,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方忠海,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詹金花,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陈丽香与方忠海、詹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方忠海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300号、(2016)闽0303执343号】在诉讼阶段查封,目前在司法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