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财保31号
申请人:XX,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
申请人:于凯波,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XX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凯波所有的坐落于鸡东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的仓库,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猪舍,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锅炉间,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3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82平方米的办公楼的房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XX以所有权人为李某某、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园-车库-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27.25平方米的车库,所有权人为李某某、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园-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6.62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为XX、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园-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6.62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为XX、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委X住宅楼-门市-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3.59平方米的门市房,所有权人为杨某某、坐落于鸡东县X镇X村: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的收发室,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488平方米的办公室,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29.98平方米的厂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41.65平方米的厂房,土地使用证号为鸡国用(2013)第X号、使用权面积为549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凯波所有的坐落于鸡东县X镇X村: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的仓库,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猪舍,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锅炉间,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3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82平方米的办公楼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XX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某、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园-车库-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27.25平方米的车库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XX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某、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园-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6.62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申请人XX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XX、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园-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6.62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申请人XX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XX、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委X住宅楼-门市-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3.59平方米的门市房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申请人XX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杨某某、坐落于鸡东县X镇X村: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的收发室,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488平方米的办公室,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29.98平方米的厂房,房权证号为鸡乡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41.65平方米的厂房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申请人XX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杨某某、坐落于鸡东县X镇X村、土地使用证号为鸡国用(2013)第X号、使用权面积为549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桂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茂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