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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593号

缪叶兴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缪叶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93号罪犯缪叶兴,男,汉族,现年30岁,福建省寿宁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一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叶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缪叶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519.345分,在一分监区第1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缪叶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缪叶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伟

审判员 兰     国     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信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