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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120号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120号

原告:石某,女,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6年7月9日生。

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石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秦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