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282号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玉苍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78291638E。
负责人:陈继光。
被
申请人:张显恩。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张显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显恩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张家牌前巷5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11)第2-73859号】及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镇上江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00)第2-5429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显恩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张家牌前巷5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11)第2-73859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显恩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镇上江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00)第2-5429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管纪晨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章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