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执字第246-1号

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24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68814885-4。

法定代表人:郑要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花雨台区花神大道23号3号楼3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736465-4。

负责人:史长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1140-1。

法定代表人:焦志刚,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952元,现因对方已经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95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沈德生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韦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