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919号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石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石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