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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972号

张在国与郭廷亮、张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在国,郭廷亮,张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972号原告张在国,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廷亮,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端祥,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国与被告郭廷亮、张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在国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在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 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