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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733号之一

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73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56号附5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秀,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玉丽,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

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