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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565号

路吉珠与淄博华普毛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吉珠,淄博华普毛纺织有限公司,张志亮,周慧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路吉珠,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华普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志亮,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周慧兰,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吉珠与被执行人淄博华普毛纺织有限公司、张志亮、周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华普毛纺织有限公司、张志亮、周慧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