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5832号

张伟义与章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义,章正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832号

原告:张伟义。

被告:章正宇。

原告张伟义与被告章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伟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正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份,被告章正宇向原告张伟义借款10000元。后被告章正宇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章正宇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正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伟义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正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