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832号
原告:张伟义。
被告:章正宇。
原告张伟义与被告章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伟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正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份,被告章正宇向原告张伟义借款10000元。后被告章正宇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章正宇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正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伟义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正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