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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保145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新林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保1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新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新林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新林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春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邹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