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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171号

明家开与候涛、邵玉宝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明家开,候涛,邵玉宝,支立杰,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71号

申请人:明家开,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候涛,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邵玉宝,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支立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西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怀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明家开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候涛、邵玉宝、支立杰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龙亢镇苏圩村境内褚怀路南苏圩新村坐南面北四层楼房十六间(含两间过道)房屋一处,并已提供支立好、王英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307省道南侧华海农机建材综合市场14号楼113号商业用房一处(怀私字第327237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明家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候涛、邵玉宝、支立杰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龙亢镇苏圩村境内褚怀路南苏圩新村坐南面北四层楼房十六间(含两间过道)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交由候涛、邵玉宝、支立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二、查封支立好、王英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307省道南侧华海农机建材综合市场14号楼113号商业用房一处(怀私字第327237号)。查封期间交由支立好、王英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爱国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王胤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