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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2051号

吴佟力嘎诉赵国斌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05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

二0一六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翔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