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75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芜湖;组织代码14970806-6
负责人:乔斌,行长。
被执行人:吴延浩,;
被执行人:夏红梅,;,
被执行人: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4日生效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5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吴延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延浩、夏红梅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沚津国贸中心01幢801室房屋(房产证号:芜县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