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113号原告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鲁商中心A5号楼1501室。负责人姜敏。委托代理人刘宁宁,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欣瑞。
原告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被告张欣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