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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财保150号

张宏亮申请保全张小华、张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宏亮,张小华,张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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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财保150号申请人张宏亮。被申请人张小华。被申请人张翠红。张宏亮申请保全张小华、张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宏亮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某乡某村某组的房屋,建筑面积42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2014-x**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合法有效担保。为了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华、张翠红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2014-x**,面积:425㎡,坐落:某乡某村某组)一套。如另案在先查封,则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间不准对以上查封物有买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有碍查封的行为。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因逾期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代理

审判员  许本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