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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4395号

唐玉飞与倪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玉飞,倪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4395号

原告:唐玉飞,个体户。

被告:倪德成,运输业。

原告唐玉飞与被告倪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德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玉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信用社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以前在水上做加柴油的生意,被告跑运输船经常到原告处加油,双方就熟悉了。2011年8月18日之前,被告以运输船出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95000元,原告用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上述款项,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承诺尽快还钱。款项出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没钱推诿不还。被告倪德成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以前做柴油生意,被告跑运输船经常到原告处加油,双方因此熟识。2011年8月18日之前,被告以运输船出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95000元,原告以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款项。上述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950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还。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倪德成向原告唐玉飞借款95000元,事实清楚,并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唐玉飞主张要求被告倪德成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之间借款无利息约定,故对于原告唐玉飞主张的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倪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玉飞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倪德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钟惺附:本院账户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77×××93开户行:盱眙珠江村镇银行(广东省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账号:34×××54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