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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行审36号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与武汉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武汉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5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邓耀光,系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煌,系该××工作人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武汉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涂国华,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精武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路桥收费中心因汉口精武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稽查)理决字(2016)第0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汉口精武公司补缴通行费688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汉口精武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的机动车于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月13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6880元,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依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汉口精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汉口精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理决字(2016)第012号武汉市城市管理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春琳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 钢

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