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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231号

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正标,王雪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521127-1,地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国际中心A2212室。

法定代表人:江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校帆,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正标。

被执行人:王雪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正标、王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正标、王雪琴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正标、王雪琴的银行存款125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华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韦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