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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080号

黄聪明与刘双爱、蔡荣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聪明,刘双爱,蔡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黄聪明,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刘双爱,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蔡荣祥,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聪明与被执行人刘双爱、蔡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双爱、蔡荣祥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双爱、蔡荣祥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双爱、蔡荣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聪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双爱、蔡荣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双爱、蔡荣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聪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0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聪明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