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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1721号

李玲与沈延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玲,沈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17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沈延平,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13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玲与被执行人沈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延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13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黄为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益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