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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808号

��继雄与林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继雄,林德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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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林继雄,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德金,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继雄与被执行人林德金民间借贷合同(2015)安民初字第70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一、被执行人林德金偿还申请执行人林继雄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2014年7月10日起,本金300000元自2014年9月1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林德金银行账户款项已由本院(2016)闽0524执2707号、(2016)闽0524执3199号等案件依法冻结,待其扣划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继雄发现被执行人林德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