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玉峰。
被执行人:朱家富。
被执行人:刘梅,濉溪县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李玉峰与朱家富、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17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家富、刘梅在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