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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038号之一

李玉峰与朱家富、刘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峰,朱家富,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玉峰。

被执行人:朱家富。

被执行人:刘梅,濉溪县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李玉峰与朱家富、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17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家富、刘梅在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