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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898号

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与戴振宇、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戴振宇,戴永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898号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仁良,总经理。被告戴振宇。被告戴永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振宇、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振宇、戴永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振宇、戴永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一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