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898号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仁良,总经理。被告戴振宇。被告戴永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振宇、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振宇、戴永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振宇、戴永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杭州嘉雨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一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