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执382号

罗某甲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甲,郭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某乙,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罗某甲母亲。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某甲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抚养费4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4300元。实际执行了4300元。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382号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卫锦利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