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4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女,身份证号码:×××2725,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北路某号楼某号铺经营某某饭店,并聘请员工从事工作。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甲由于染上赌博恶习,先后拖欠员工邓某乙等20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96491元。2015年3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苏某甲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苏某甲却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家属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员工工资,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邓某甲、林某、梁某乙、周某、邝某、邓某乙、梁某丙、苏某乙的陈述,证人冼某、梁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资支付情况表,账册,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仲裁裁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家属在案发后已支付了大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苏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笔记簿一本,予以发还给被告人苏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晓光
人民陪审员 陈耀辉
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