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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428号

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428号

申请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镇潜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79082707R。

法定代表人:徐性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牌楼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86518468F。

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18号302室房屋(房产证号:潜梅城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具体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18号302室房屋(房产证号:潜梅城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天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文胜

审 判 员  汪全红

人民陪审员  沈前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