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2494号
原告:济南三大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雯,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三大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发,校长。
原告济南三大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大步教育)与被告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以下简称石家庄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大步教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大步教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元月签订《三大步励志教育合作协议书》,被告从原告处订阅励志教育教材《我们有话对你说》:高中第一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四册663套,59元/套;高中第二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四册935套,59元/套;高中第三阶段《亮剑高考》(上下册)744套,59元/套;教师用书:180套,59元/套。上述教材总计2522套,价值人民币148798元。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28日委托太原鑫磊物流、创新货运分三次将以上教材运送至被告所在地。2013年9月被告再次征订励志教育教材,高中第一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四册775套,59元/套;高中第二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四册860套,59元/套;高中第三阶段《亮剑高考》(上下册)596套,59元/套。教材总计2231套,价值人民币131629元。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太原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将教材运送至被告所在地,收件人:张寿明。以上款项拖欠至今,这期间原告又多次电话催要无果,特进行起诉维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2年至2013年励志教育教材款28042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2012年《关于实施励志教育提供服务和教学支持与合作校的协议书》,共3页;证据2、2012年太原鑫磊物流货物运输单(客户联)1张、2012创新货运货物单(托运人存查联)2张;证据1、2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供货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48798元的书籍。证据3、《石家庄第十五中学2013年秋季励志教育教材结算单》;证据4、2013年太原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证据3、4证明,2013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教材,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31629元书籍。被告石家庄中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月6日签订《关于实施励志教育提供服务和教学支持与合作校的协议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订阅励志教育教材《我们有话对你说》:高中第一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四册663套,59元/套;高中第二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四册935套,59元/套;高中第三阶段《亮剑高考》(上下册)744套,59元/套;教师用书:180套,59元/套。上述教材总计2522套,合计148798元。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2012年8月25日、2012年8月28日委托太原鑫磊物流、创新货运将以上教材运送至被告住所地。上述书籍的收货人均为张寿明。2013年9月被告再次征订励志教育教材,高中第一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775套,59元/套;高中第二阶段《励志册》、《课程册》、《活动册》、《成长册》860套,59元/套;高中第三阶段《亮剑高考》(上下册)596套,59元/套。教材总计2231套,价值人民币131629元。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太原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将教材运送至被告住所地,收件人为张寿明。诉讼期间,张寿明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一份,称被告对该案不予答辩,其就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向客户供货,作为经营的常识明知对于赊欠的货款应要求欠款人出具欠条或要求收货人签收收货单。而原告称多次向被告史宽望供货却无法提供欠款人出具的欠条或收货单,于常理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史宽望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蒋丽萍非涉案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无权以被告史宽望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在被告石家庄中学未能到庭证实涉案买卖事实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欠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三大步教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由原告三大步教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
人民陪审员 赵春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