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焕普,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龙。
原审
被告:韩文东。
上诉人聊城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2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聊城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取得对上诉人的权利系基于上诉人与韩文东之间达成的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而来,而该协议第八条约定,产生争议由聊城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因此,本案应由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韩文东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