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029号
原告:郭子旭,男,199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杨为杰,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
被告:杨长亭,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系杨为杰之父。
被告:于来香,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系杨为杰之母。
被告:杨海轮,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旭与被告杨为杰、杨长亭、于来香、杨海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旭撤回对被告杨为杰、杨长亭、于来香、杨海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郭子旭承担。
审判长 曲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