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486号
原告:重庆市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园路10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9227-8。
法定代表人:朱敬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袁明会,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市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明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陶 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