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415号
原告:黄毅,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被告:李俊才,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原告黄毅诉被告李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黄毅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雪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语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