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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415号

黄毅与李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毅,李俊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415号

原告:黄毅,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被告:李俊才,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原告黄毅诉被告李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黄毅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雪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语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