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526号
原告:李玉梅。
被告:赵登喜。
原告李玉梅与被告赵登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李玉梅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
审判员 张文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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