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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590号

魏达诉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郑泽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达,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郑泽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590号

原告:魏达,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12号融汇大厦。

负责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泽思,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达与被告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郑泽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达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曼莉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