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590号
原告:魏达,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12号融汇大厦。
负责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泽思,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达与被告西安静湖泉宾馆环城南路店、郑泽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达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曼莉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