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995-1号
原告:郭洪燕,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杨金莲,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燕诉被告杨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金莲之子田海容名下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盘路(夷陵区房产证小溪塔字第50044**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金莲之子田海容名下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盘路(夷陵区房产证小溪塔字第5004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