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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恢44号

韩波与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波,刘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韩波,男,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桂珍,女,汉族,退休,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韩波申请执行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