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邵明霞。申请执行人苗新良。申请执行人邵明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根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