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104行审28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姬向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东,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达里木,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徐雪元,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认定被执行人徐雪元未经批准,于2014年5月占用米东区地磅办事处卡子湾村联华生态仓储物流园其他林地和天然牧草地3333.33平方米修建厂房。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米东国土资执罚〔201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3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3333.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即3333.33平方米×6元/平方米=20000元。2016年6月13日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但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收到申请执行人送达的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的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对被执行人徐雪元作出的米东国土资执罚〔201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3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审 判 长 热孜万
审 判 员 孙津艳
代理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