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执指字第7号

潘海涛、余晓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海涛,余晓江,陈笑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指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潘海涛,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晓江,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陈笑容,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仲(金)裁字第0017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余晓江、陈笑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22494.72元,负担执行费4737元,合计327231.72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晓江、陈笑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23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靳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