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指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潘海涛,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晓江,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陈笑容,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仲(金)裁字第0017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余晓江、陈笑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22494.72元,负担执行费4737元,合计327231.72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晓江、陈笑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23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靳翔宇 微信公众号“”